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明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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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772号案件名称
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明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明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772号申请执行人: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延川县北大街百货公司家数楼下法定代表人:白春亮,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杨明明,男,1987年1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川县。被执行人:贺鹏鹏,男,1986年12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川县。申请执行人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明明、贺鹏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8月3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明明、贺鹏鹏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杨明明、贺鹏鹏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股权登记等情况进行了“四查”,经查被执行人杨明明、贺鹏鹏名下有14700元,我院通过网络司法扣划兑现给申请执行人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杨明明、贺鹏鹏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杨明明、贺鹏鹏未实际履行;3.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杨明明、贺鹏鹏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据此已向其作充分释明。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杨明明、贺鹏鹏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耀辉审判员 张慧阳审判员 刘延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延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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