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彪、宋洪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822民初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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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822民初685号案件名称
何彪、宋洪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青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何彪;宋洪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822民初685号原告:何彪,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青川县。被告:宋洪芳,男,1991年6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瓮安县。原告何彪与被告宋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且被告宋洪芳无法联系,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谭锦天人民陪审员 胡云萍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红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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