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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彪、宋洪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822民初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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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822民初685号
  • 案件名称

    何彪、宋洪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青川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何彪;宋洪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822民初685号原告:何彪,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青川县。被告:宋洪芳,男,1991年6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瓮安县。原告何彪与被告宋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且被告宋洪芳无法联系,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谭锦天人民陪审员  胡云萍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红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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