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林林、兴隆县哆咪教育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2民初1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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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2民初1300号案件名称
张林林、兴隆县哆咪教育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林林;兴隆县哆咪教育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2民初1300号原告:张林林,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被告:兴隆县哆咪教育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孵化基地2期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MA0FJCNW51。法定代表人:许丽苗,总经理。原告张林林与被告兴隆县哆咪教育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张林林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林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林林撤诉。案件受理费80.00费,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张林林负担。。审 判 长 师庚卯人民陪审员 韩晓凤人民陪审员 张 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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