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仕忠、伍培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45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457号案件名称
张仕忠、伍培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冕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仕忠;伍培宗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457号申请执行人:张仕忠,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村民,住冕宁县。被执行人:伍培宗,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仕忠与被执行人伍培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20000元。经本院网络及传统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冻结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同意终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静研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魏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宇翔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