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姚琦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23执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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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执623号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姚琦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姚琦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23执623号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法定代表人:张建发。被执行人:姚琦,男性,1984年02月09出生,汉族,住清原县。本院在执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姚琦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辽0423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姚琦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赔偿款人民币26,597.08元,案件受理费464.00元、公告费460.00元由被告姚琦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姚琦伟未按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姚琦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年5月7日、2021年9月26日分别启动网络查询,两次网查反馈被执行人姚琦账户中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姚琦未购买收益性保险、个人理财产品,没有住房公积金、股息红利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申请人债权无法实现。2021年9月2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姚琦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我院对被执行人姚琦已穷尽执行措施,该案件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明宇审判员 武文斌审判员 袁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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