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延明、刘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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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588号案件名称
高延明、刘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高延明;刘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588号申请执行人:高延明,男性,1958年07月20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106241958********,住安塞区沿河湾镇李家湾村。被执行人:刘鹏,男性,1986年08月26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106241986********,住安塞区二道街。被执行人:王明,男性,1984年06月24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106241984********,住延安市安塞区工行家属楼**。本院在执行高延明申请执行刘鹏、王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延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刘鹏、王明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5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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