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坊镇桂玲农资部、王海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4执935号之四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935号之四案件名称
合阳坊镇桂玲农资部、王海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合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合阳坊镇桂玲农资部;王海军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524执93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合阳坊镇桂玲农资部,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坊镇西街。被执行人:王海军,男,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申请执行人合阳坊镇桂玲农资部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524民初15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海军支付化肥款25900元,诉讼费245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本院通过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王海军在外打工,外债较多,确无可供执行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海军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网络资金、证券等方面的信息,2021年8月16日冻结了王海军名下2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海军名下“长安牌”汽车一辆(牌号:陕E35G90),查封期限两年。但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合阳坊镇桂玲农资部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海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将被执行人王海军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消费,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化肥款25900元,诉讼费245元,执行费292元未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海军在外打工,外债较多,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 宏审判员 王林祥审判员 张占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邢洁虎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