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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闽雄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24民初1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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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24民初1401号
  • 案件名称

    佛山闽雄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德昌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佛山闽雄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24民初1401号原告:佛山闽雄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营业场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河西河三工业区东区土名“塘底”自编10号之三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BQPL5K。法定代表人:高雄。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新村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5587B。法定代表人:陈永平。原告佛山闽雄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佛山闽雄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供货款17748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承接了成昆铁路峨眉至米易段工程,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了闽雄爬焊机、闽雄磁焊机设备及磁焊机辅助材料(带铁丝网热熔垫片),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77480元未支付。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项目为成昆铁路峨眉至米易段,买卖的货品系因建设成昆铁路峨眉至米易段所购,采购设备含闽雄爬焊机、磁焊机、磁焊机辅助材料(带铁丝网热熔垫片)等铁路设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的规定,本案涉及铁路设备的采购,依法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同时,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鉴于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市,本院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尹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薇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24民初1401号原告:佛山闽雄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营业场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河西河三工业区东区土名“塘底”自编10号之三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BQPL5K。法定代表人:高雄。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新村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5587B。法定代表人:陈永平。原告佛山闽雄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佛山闽雄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供货款17748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承接了成昆铁路峨眉至米易段工程,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了闽雄爬焊机、闽雄磁焊机设备及磁焊机辅助材料(带铁丝网热熔垫片),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77480元未支付。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项目为成昆铁路峨眉至米易段,买卖的货品系因建设成昆铁路峨眉至米易段所购,采购设备含闽雄爬焊机、磁焊机、磁焊机辅助材料(带铁丝网热熔垫片)等铁路设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的规定,本案涉及铁路设备的采购,依法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同时,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鉴于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市,本院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尹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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