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跃明、新晃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民终1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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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民终1778号案件名称
唐跃明、新晃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唐跃明;新晃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民终17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跃明,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新晃侗族自治县)龙溪路96号,现住新晃侗族自治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晃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晃县侗族自治晃州镇兴隆坳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MA4PN79D5R。法定代表人:陶代敏,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斌(特别授权),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跃明因与上诉人新晃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7民初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原告)唐跃明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新晃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唐跃明撤回起诉表示同意。本院认为,上诉人唐跃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7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唐跃明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唐跃明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唐跃明承担40元,由新晃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4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武春毅审判员 刘士平审判员 黄丽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 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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