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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盛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闫兴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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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202民初3635号
  • 案件名称

    宁夏盛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闫兴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宁夏盛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闫兴录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635号原告:宁夏盛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丽日四区四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赵玉琴,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健,女,1974年7月23日出生,满族,住大武口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闫兴录,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均不详,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宁夏盛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闫兴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宁夏盛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盛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夏盛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佳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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