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明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3执68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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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3执686号之一案件名称
程明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闻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当事人
程明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3执6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明明,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闻喜县东镇镇。被执行人:高明志,男,199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住闻喜县东镇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明明与被执行人高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作出(2021)晋0823执686号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高明志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高明志履行了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明志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哲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李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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