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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明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3执68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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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3执68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程明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闻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
  • 当事人

    程明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3执6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明明,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闻喜县东镇镇。被执行人:高明志,男,199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住闻喜县东镇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明明与被执行人高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作出(2021)晋0823执686号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高明志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高明志履行了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明志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哲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李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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