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南岳区自然资源局、衡阳市兴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12执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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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12执87号案件名称
衡阳市南岳区自然资源局、衡阳市兴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衡阳市南岳区自然资源局;衡阳市兴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12执87号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南岳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法定代表人:谭祥锋,局长。委托代理人:旷岳辉,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南岳区自然资源局权益股股长,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被执行人衡阳市兴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法定代表人:旷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衡阳市南岳区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衡阳市兴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412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南岳区自然资源局同意由第三人曹建勇提供担保,被执行人衡阳市兴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在2021年10月30日前履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阳南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412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何燕民执行员 刘永久执行员 刘秋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文果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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