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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诺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4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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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4043号
  • 案件名称

    江阴诺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江阴诺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4043号被执行人:江阴诺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281MA1WYKY984,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东路3号A幢146号。法定代表人:汤军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阴诺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讼费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281民初9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江阴诺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007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江阴诺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江阴诺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对江阴诺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军清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执行过程中,本院完成了下列调查事项:1、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江阴诺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江阴诺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江阴诺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房地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江阴诺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地产等不动产;3、本院前往江阴诺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对江阴诺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费能否执行到位取决于江阴诺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江阴诺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江阴诺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案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峥莉审判员  朱新阳审判员  闵永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 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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