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家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尹新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23民初6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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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民初6224号案件名称
株洲市家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尹新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株洲市家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尹新华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23民初6224号原告:株洲市家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联星街道联西社区西桐组96号。法定代表人:何尹凯。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冬林,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尹新华,男,成年人,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原告株洲市家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尹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2021年9月15日,原告株洲市家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家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系自愿,且未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家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株洲市家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雅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谢小喜书 记 员 何桂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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