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霞、杨海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2执4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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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执4091号案件名称
郭庆霞、杨海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郭庆霞;杨海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2执4091号申请执行人:郭庆霞,女,汉族,1972年8月10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杨海波,男,汉族,1973年3月19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庆霞与杨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1)津0112民初7718民事调解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12执40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宝晶审 判 员 王岩强审 判 员 叶程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王翔宇书 记 员 王金荣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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