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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庆霞、杨海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2执4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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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执4091号
  • 案件名称

    郭庆霞、杨海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郭庆霞;杨海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2执4091号申请执行人:郭庆霞,女,汉族,1972年8月10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杨海波,男,汉族,1973年3月19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庆霞与杨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1)津0112民初7718民事调解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12执40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宝晶审 判 员 王岩强审 判 员 叶程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王翔宇书 记 员 王金荣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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