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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跃财、满国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5执恢16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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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执恢16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谭跃财、满国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谭跃财;满国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5执恢1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跃财,男,1965年10与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宽城区兴隆山镇丽晶10栋3门1009号。被执行人:满国安,男,1971年7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经纬路羊草沟小区3门7楼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跃财与被执行人满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二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满国安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查封被执行人满国安名下坐落于长春市二道区长石公路17公里、产权字第406220066号,丘(地)号13-3/37-6(5110)、建筑面积38.55平方米房屋,执行期间对所查封的房屋进行了网络询价并送达了网络询价报告,申请执行人对网络询价提出异议,后对该房屋委托线下评估机构对进行估价,待房屋估价出来后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罗玉成审判员  闫洪义审判员  宋东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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