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源、丁美松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24执异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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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24执异39号案件名称
石林源、丁美松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石林源;丁美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蔡亚江;石莹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624执异39号 异议人:石林源,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新昌县。 异议人:丁美松,女,1981年1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新昌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84642179X0),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中路1号。 负责人:俞国江,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蔡亚江,男,1978年8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新昌县。 被执行人:石莹,女,1978年10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新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蔡亚江、石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石林源、丁美松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撤回(2021)浙0624执1735号的腾房公告,并解除对新昌县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石林源、丁美松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异议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石林源、丁美松撤回执行异议。 审判长汤志刚 审判员章吉 审判员王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唐浏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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