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陈虹辰等周盈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浙1002民督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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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2民督693号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陈虹辰等周盈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审理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陈虹辰;周盈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1)浙1002民督693号 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东环大道296-306号。 负责人:沈楚白。 委托代理人:颜宇峰、庄国庆,系该行员工。 被申请人:陈虹辰,女,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申请人:周盈,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称,2016年8月2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陈虹辰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申请人可以向申请人申请最高贷款限额300000元,合同有效期为3年,具体发放的每笔贷款的种类、币种、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等以相应的借款借据及其附件(若有)(包括电子银行)约定任何项义务或违反本合同及相应借款借据约定的任何条款和承诺的为准,申请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所有贷款均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2018年1月1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陈虹辰又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一份,最高贷款限额100000元。2019年8月25日、2020年9月21日,被申请人提取借款合计400000元,正常执行年利率为7.2%。被申请人周盈系共同还款人。借款后,被申请人未按约支付借款利息。现要求被申请人提前归还贷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8月10日为26056.20元,自2021年8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以月利率2%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陈虹辰、周盈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8月10日为26056.20元,自2021年8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以月利率2%为限)。 申请费2564元,由被申请人陈虹辰、周盈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由义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王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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