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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斌山,宋艳玲与重庆升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徐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4民初3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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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4民初3315号
  • 案件名称

    徐斌山,宋艳玲与重庆升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徐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徐斌山;宋艳玲;重庆升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徐微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4民初3315号 原告:宋艳玲,女,1975年2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徐斌山,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兴齐,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乾慧,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微,女,1991年5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重庆升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中段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99282020M。法定代表人:杨艾,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宋艳玲、徐斌山诉被告徐微、重庆升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宋艳玲、徐斌山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艳玲、徐斌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艳玲、徐斌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96元,由原告宋艳玲、徐斌山负担。                     审  判  长  粟艳平人民陪审员  陈胜福人民陪审员  丁再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利-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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