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斌山,宋艳玲与重庆升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徐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4民初3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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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4民初3315号案件名称
徐斌山,宋艳玲与重庆升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徐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徐斌山;宋艳玲;重庆升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徐微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4民初3315号 原告:宋艳玲,女,1975年2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徐斌山,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兴齐,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乾慧,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微,女,1991年5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重庆升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中段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99282020M。法定代表人:杨艾,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宋艳玲、徐斌山诉被告徐微、重庆升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宋艳玲、徐斌山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艳玲、徐斌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艳玲、徐斌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96元,由原告宋艳玲、徐斌山负担。 审 判 长 粟艳平人民陪审员 陈胜福人民陪审员 丁再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利-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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