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彬、邹永晴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8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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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808号案件名称
邹彬、邹永晴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邹彬;邹永晴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808号申请执行人:邹彬,男,199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被执行人:邹永晴,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彬与被执行人邹永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邹永晴应向申请人邹彬支付工资款120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80元,但被执行人邹永晴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邹永晴的银行存款1208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曾 辉审判员 彭 鹏审判员 刘慧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周福桂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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