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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史你拉、马海子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34民初1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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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34民初1573号
  • 案件名称

    布史你拉、马海子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越西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布史你拉;马海子波;阿都日且;越西县金龙岩宝电站;毛金秀;马林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4民初1573号原告:布史你拉,男,彝族,1950年4月9日出生,住昭觉县。原告:马海子波,男,彝族,1947年3月12日出生,住昭觉县。原告:阿都日且,男,彝族,1972年8月27日出生,住昭觉县。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则瓦体,昭觉县玛增依乌乡石介子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越西县金龙岩宝电站,住所地:越西县梅花乡团结村。法定代表人:曲木尔格子,该电站站长。被告:毛金秀,女,彝族,1974年11月15日出生,住西昌市。被告:马林,男,彝族,1989年3月7日出生,住西昌市。原告布史你拉、马海子波、阿都日且与被告越西县金龙岩宝电站、毛金秀、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布史你拉、马海子波、阿都日且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宋 燕人民陪审员  向安贵人民陪审员  赵倩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秋菊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4民初1573号原告:布史你拉,男,彝族,1950年4月9日出生,住昭觉县。原告:马海子波,男,彝族,1947年3月12日出生,住昭觉县。原告:阿都日且,男,彝族,1972年8月27日出生,住昭觉县。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则瓦体,昭觉县玛增依乌乡石介子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越西县金龙岩宝电站,住所地:越西县梅花乡团结村。法定代表人:曲木尔格子,该电站站长。被告:毛金秀,女,彝族,1974年11月15日出生,住西昌市。被告:马林,男,彝族,1989年3月7日出生,住西昌市。原告布史你拉、马海子波、阿都日且与被告越西县金龙岩宝电站、毛金秀、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布史你拉、马海子波、阿都日且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宋 燕人民陪审员  向安贵人民陪审员  赵倩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秋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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