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太子庙镇广发夹芯板厂、李冬国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722执1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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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2执1451号案件名称
汉寿县太子庙镇广发夹芯板厂、李冬国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汉寿县太子庙镇广发夹芯板厂;李冬国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722执1451号李冬国:汉寿县太子庙镇广发夹芯板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冬国申请被执行人汉寿县太子庙镇广发夹芯板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汉寿县太子庙镇广发夹芯板厂自动履行,执行金额24842.98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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