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荣、王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81民初2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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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1民初2627号案件名称
王秀荣、王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泊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秀荣;王孟;王厅;李立国;尤万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1民初2627号原告王秀荣,女,1951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泊头市。原告王孟,男,1980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泊头市。原告王厅,女,1982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泊头市。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奇娜,河北图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立国,男,1972年7月29日生,汉族,住阜城县。被告尤万良,男,197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阜城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胜利中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387045145负责人王连海,经理。原告王秀荣、王孟、王厅与被告李立国、尤万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秀荣、王孟、王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秀荣、王孟、王厅撤回对被告李立国、尤万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尚胜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亚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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