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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沅鑫与徐敏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6执3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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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3973号
  • 案件名称

    刘沅鑫与徐敏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刘沅鑫;徐敏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3973号 申请执行人:刘沅鑫,男,汉族,1994年7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徐敏,女,汉族,1979年5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刘沅鑫与被执行人徐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的(2021)渝0116民初4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沅鑫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7,993.56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徐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徐敏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敏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徐敏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诉讼过程中,对本院(2021)渝0116执恢32号案件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徐敏房屋余款20,761.48元进行了保全,保全案号为(2021)渝0116执保248号,与(2021)渝0116执381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项治德按比例分配后除去执行费64元获得案款10,880.87元被本院(2020)渝0116执1107号案件提存;现被执行人徐敏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徐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等强制措施,2021年8月12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8月12日,被执行人徐敏案款10,880.87元被本院(2020)渝0116执1007号案件提存。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徐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39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云龙审  判  员   曾宪伟审  判  员   王  璐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德生书  记  员   黄晓丽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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