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光建与朔州市华丰伟业工贸有限公司,运城市满盈物流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2民初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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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42民初204号案件名称
张光建与朔州市华丰伟业工贸有限公司,运城市满盈物流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光建;朔州市华丰伟业工贸有限公司;运城市满盈物流有限公司;张海江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2民初204号 原告:张光建,男,1975年07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德高,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文豪,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朔州市华丰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开发区汽配城东区18、19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00MA0GT0FG6P。法定代表人:张振龙,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艳玲,重庆丹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增龙,重庆丹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市满盈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运风高速路口关公停车场东楼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23306017145。法定代表人:王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张海江,男,1966年12月9日生,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原告张光建与被告朔州市华丰伟业工贸有限公司,运城市满盈物流有限公司、张海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12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张光建于2021年9月24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张光建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光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932元,由原告张光建负担。 审 判 长 李 珍人民陪审员 杨小华人民陪审员 李康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曦-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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