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宇、任博龙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7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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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执7280号案件名称
刘新宇、任博龙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新宇;任博龙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2执7280号申请执行人刘新宇,男,2003年6月28日出生,住辽宁省建昌县。被执行人任博龙,200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申请执行人刘新宇与被执行人任博龙故意伤害罪一案,执行依据为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102刑初2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本案与(2021)辽0102执6989号系重复立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102执72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冬审判员 刘皓天审判员 于永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晓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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