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本草堂医药有限公司、水富云天医院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4执保1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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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4执保1256号案件名称
泸州本草堂医药有限公司、水富云天医院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泸州本草堂医药有限公司;水富云天医院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4执保1256号申请人:泸州本草堂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福星路一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575272015D。法定代表人:朱守刚。被申请人:水富云天医院,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云富街道办事处团结路云天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30763862354H。法定代表人:张云南。本院依据(2021)川0504财保1215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水富云天医院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水富云天医院价值33万元的财产(在查、冻、扣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熊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涂国庆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4执保1256号申请人:泸州本草堂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福星路一段******,信用代码91510504575272015D。法定代表人:朱守刚。被申请人:水富云天医院,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云富街道办事处团结路云天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30763862354H。法定代表人:张云南。本院依据(2021)川0504财保1215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水富云天医院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水富云天医院价值33万元的财产(在查、冻、扣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熊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涂国庆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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