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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文化旅游传播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04民初1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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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04民初1275号
  • 案件名称

    邯郸文化旅游传播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邯郸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邯郸文化旅游传播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04民初1275号原告:邯郸文化旅游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53080674719。法定代表人:戎誉,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林,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绎,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邯郸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砖窑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400402591763E。法定代表人:李明,该所负责人。原告邯郸文化旅游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邯郸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被告邯郸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将合同押金11000元及违约金2500元已支付给原告邯郸文化旅游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邯郸文化旅游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邯郸文化旅游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邯郸文化旅游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包 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腾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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