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勇与弘付文追偿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5执1919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执19199号案件名称
朱勇与弘付文追偿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朱勇;弘付文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5执19199号申请执行人朱勇,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杨建华,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戚文捷,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弘付文,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原告朱勇与被告弘付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的(2020)沪0115民初63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勇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弘付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弘付文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朱勇人民币617,987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人民币8,540.01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供本案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运所审判员 杨春月审判员 刘胥斌书记员 彭喆一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