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洛兴、日照顺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102执3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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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102执3637号案件名称
王洛兴、日照顺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日照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洛兴;日照顺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102执3637号申请执行人:王洛兴,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日照顺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两城街道前卞庄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349174177G。法定代表人:刘淑香,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洛兴与被执行人日照顺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作出的(2020)鲁1102民初8364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被执行人日照顺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7259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并自动履行了32488.00元,本院通过查控系统划拨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0551.63元并过付至申请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予以结案。执行费989.00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2020)鲁1102民初8364号(申请执行人王洛兴与被执行人日照顺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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