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亮亮、沁阳市义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882执167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882执1671号案件名称
孙亮亮、沁阳市义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沁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孙亮亮;沁阳市义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通知被执行人用)(2021)豫0882执1671号沁阳市义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你与申请执行人孙亮亮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882民初17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亮亮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人支付4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00元。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焦作沁阳支行账户名称:沁阳市人民法院账号:3111110043150003151特此通知。(备注:被执行人通过银行汇款支付的,应当写明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姓名或写明本执行通知书右上角的案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黔西市黔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81民初4005号 下一篇 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钱盼盼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70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