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押龙、朱兰儿等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91民初1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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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91民初1021号案件名称
高押龙、朱兰儿等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高押龙;朱兰儿;高卫祥;张银兰案件缘由
赠与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91民初1021号原告:高押龙,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原告:朱兰儿,女,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洋,江苏戴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帅素琴,江苏弥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卫祥,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第三人:张银兰,女,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鹏飞,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押龙、朱兰儿与被告高卫祥、第三人张银兰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高押龙、朱兰儿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押龙、朱兰儿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郭丽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葛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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