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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押龙、朱兰儿等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91民初1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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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291民初1021号
  • 案件名称

    高押龙、朱兰儿等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高押龙;朱兰儿;高卫祥;张银兰
  • 案件缘由

    赠与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91民初1021号原告:高押龙,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原告:朱兰儿,女,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洋,江苏戴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帅素琴,江苏弥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卫祥,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第三人:张银兰,女,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鹏飞,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押龙、朱兰儿与被告高卫祥、第三人张银兰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高押龙、朱兰儿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押龙、朱兰儿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郭丽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葛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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