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某、蔡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1执恢24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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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执恢244号之二案件名称
万某某、蔡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洲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万某某;蔡某某;周某;王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1执恢2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万某某,男,1960年4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周家硷镇。被执行人:蔡某某,男,1964年9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周某,男,1962年9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4年1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蔡某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8民终4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某某、蔡某某、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1、被执行人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万某某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以年利率6%计,利息从2017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执行人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万某某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以年利率6%计,利息从2018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3、被执行人蔡某某、周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被执行人王某某、周某负担公告费300元,被执行人蔡某某、周某负担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王某某、蔡某某、周某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21946元。在执行过程中,1、2021年7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某某、蔡某某、周某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工商、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3、2021年8月26日起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蔡某某银行存款及住房公积金存款212600元,扣划被执行人周某银行存款68100元,扣划被执行人王某某住房公积金12800元,以上共计293500元给申请执行人兑现完毕。4、2021年9月2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王某某、蔡某某、周某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王某某、蔡某某、周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段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孝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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