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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柯诺木业有限公司、吉林省业之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恢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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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恢421号
  • 案件名称

    吉林省柯诺木业有限公司、吉林省业之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吉林省柯诺木业有限公司;吉林省业之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姜雪岩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恢42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柯诺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岳阳街26号。法定代表人董明智,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业之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开运街979号。法定代表人姜雪岩。被执行人姜雪岩,男,住长春市南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柯诺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业之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04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吉林省业之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省柯诺木业有限公司货款78,604元;二、被告姜雪岩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给付义务;三、驳回原告吉林省柯诺木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78,604元及利息,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04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郑青春审判员  王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萍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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