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美清、朱文春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7执99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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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27执991号之一案件名称
徐美清、朱文春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望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徐美清;朱文春;望江华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7执991号之一申请人:徐美清,男,1980年0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望江县。申请人:朱文春,女,1985年01月03日出生,汉族,住望江县。被执行人:望江**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望江县水木清华物业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069107770X。法定代表人:蔡宋霞,董事长。上述申请人徐美清、朱文春与被执行人望江**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8民终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望江**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徐美清、朱文春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望江**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权132536.23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聂东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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