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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东娇、天津寺库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津0104执6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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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6956号
  • 案件名称

    孙东娇、天津寺库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孙东娇;天津寺库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津0104执6956号孙东娇、天津寺库商贸有限公司:原告孙东娇与被告天津寺库商贸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0)第1925-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21)津0104执6956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津0104执6956号孙东娇、天津寺库商贸有限公司:原告孙东娇与被告天津寺库商贸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0)第1925-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21)津0104执6956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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