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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科、湖南明林实业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103财保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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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财保371号
  • 案件名称

    郑科、湖南明林实业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郑科;湖南明林实业有限公司;欧阳明;刘亚平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财保371号申请人:郑科,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市。被申请人:湖南明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丰大道01号。法定代表人:欧阳明,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欧阳明,男,195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申请人:刘亚平,女,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申请人郑科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明林实业有限公司、欧阳明、刘亚平在金融机构存款27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号:632111280XXXXXXXXXXX号)为申请人郑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申请人郑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明林实业有限公司、欧阳明、刘亚平在金融机构存款27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查封)期限为二年。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科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胡增辉审 判 员  林恩贵审 判 员  蒋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易 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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