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合顺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种媛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28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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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8182号案件名称
陕西合顺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种媛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陕西合顺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种媛案件缘由
公司解散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书(2021)陕0112民初28182号 原告:种媛,女。被告:陕西合顺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2MA6WDQTM3M。法定代表人:郭小飞。第三人:郭小飞,男。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梅,女,住西安市未央区。 第三人:郭红梅,女。 原告种媛与被告陕西合顺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郭小飞、第三人郭红梅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种媛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种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韩 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石校飞书 记 员 张艳娜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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