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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合顺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种媛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28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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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8182号
  • 案件名称

    陕西合顺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种媛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合顺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种媛
  • 案件缘由

    公司解散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书(2021)陕0112民初28182号 原告:种媛,女。被告:陕西合顺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2MA6WDQTM3M。法定代表人:郭小飞。第三人:郭小飞,男。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梅,女,住西安市未央区。 第三人:郭红梅,女。 原告种媛与被告陕西合顺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郭小飞、第三人郭红梅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种媛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种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韩  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石校飞书  记  员   张艳娜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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