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尚民、江门金力五金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7民终3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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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民终3228号案件名称
王尚民、江门金力五金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尚民;江门金力五金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民终3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尚民,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家雄,广东法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乐怡,广东法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金力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榜工业开发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84860614E。法定代表人:黄展敏,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王尚民因与被上诉人江门金力五金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蓬江法院)(2021)粤0703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蓬江法院于2021年5月13日书面通知王尚民自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王尚民在2021年6月15日逾期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王尚民提出上诉后,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尚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1)粤0703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王尚民逾期交纳的上诉费10元,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昌波审 判 员 柯小梅审 判 员 梁慧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司梦阳书 记 员 赵苑芳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民终3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尚民,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家雄,广东法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乐怡,广东法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金力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榜工业开发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84860614E。法定代表人:黄展敏,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王尚民因与被上诉人江门金力五金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蓬江法院)(2021)粤0703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蓬江法院于2021年5月13日书面通知王尚民自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王尚民在2021年6月15日逾期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王尚民提出上诉后,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尚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1)粤0703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王尚民逾期交纳的上诉费10元,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昌波审 判 员 柯小梅审 判 员 梁慧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司梦阳书 记 员 赵苑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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