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涛、谢彩丽等继承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异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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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异185号案件名称
刘涛、谢彩丽等继承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涛;谢彩丽;赵海军;谢振峰;王在忠;张世昕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异185号案外人:赵海军,男,1982年5月出生,汉族。案外人:谢振峰,男,1973年11月出生,汉族。案外人:王在忠,男,1971年2月出生,汉族。案外人:张世昕,男,1975年7月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涛,男,汉族,1963年2月出生。被执行人:谢彩丽,女,1971年11月出生,汉族。在本院执行刘涛与谢彩丽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赵海军、谢振峰、王在忠、张世昕提出书面异议,要求中止对鄂托克旗垚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的冻结、查封和拍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赵海军、谢振峰、王在忠、张世昕称,申请执行人刘涛与被申请人谢彩丽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一案神木市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完毕,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执行。2018年1月26日神木市人民法院对鄂托克旗垚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予以冻结,现已进入到评估拍卖程序。鄂托克旗垚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虽登记在刘旺强名下,但并非100%属于刘旺强,神木法院全部予以执行严重损害了四案外人作为鄂托克旗垚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权实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中止对鄂托克旗垚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的执行。案外人赵海军、谢振峰、王在忠、张世昕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鄂托克旗人民政府文件鄂政字【2007】82号一份,(2013)鄂托法民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会议纪要一份,股东会议决议一份,公证书两份,内蒙古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00021688、00046273两支,2012年-2014年总公司开支明细,总公司开支证明。本院查明,本院执行刘涛与谢彩丽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2018)陕0881执259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冻结鄂托克旗垚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采矿权,期限三年。现案外人赵海军、谢振峰、王在忠、张世昕以鄂托克旗垚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虽登记在刘旺强名下,但并非100%属于刘旺强,神木法院全部予以执行严重损害了四案外人作为鄂托克旗垚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部分权利实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另查明,鄂托克旗垚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股东为刘旺强。本院认为,案外人赵海军、谢振峰、王在忠、张世昕向本院提出针对涉案股权实体权利的异议请求,系排除执行异议,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本案中,经查鄂托克旗垚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股东为刘旺强,故案外人赵海军、谢振峰、王在忠、张世昕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依法驳回其异议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赵海军、谢振峰、王在忠、张世昕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强唤霞审 判 员 王孝华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郝碧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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