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兵、白宁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2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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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民初2133号案件名称
王兵、白宁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兵;白宁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581民初2133号原告:白宁璋,男,199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韩城市,公民身份号码:61058XXXXXXXXXXXXX。 被告:王兵,男,199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韩城市,公民身份号码:61058XXXXXXXXXXXXX。原告白宁璋与被告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白宁璋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宁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宁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宁璋负担。审 判 员 薛华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 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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