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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翔泰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市燃料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民终15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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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民终15135号
  • 案件名称

    西安翔泰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市燃料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西安翔泰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市燃料总公司;西安市高陵区鹿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151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高陵区鹿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法定代表人:马永群,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燃料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韩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强,男,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阿育,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翔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安市燃料总公司莲湖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杨罗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荆欢,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西安市高陵区鹿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西安市燃料总公司、被上诉人西安翔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4民初9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4民初99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西安市高陵区鹿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127元予以退回,上诉人西安市燃料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44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唐 居 文审  判  员  周  向  红审  判  员  侯  林  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杨  晓  睿书 记 员  王  超  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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