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业华、常德市新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2民初3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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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民初3053号案件名称
吴业华、常德市新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吴业华;常德市新邦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2民初3053号原告:吴业华,男,199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鹏飞,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常德市新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鸿升社区常德大道火车站美食文化传播中心AB座左四。法定代表人:丁时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平,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吴业华与常德市新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1年9月11日,吴业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常德市新邦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吴业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常德市新邦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吴业华撤回对常德市新邦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吴业华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罗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郭诗野书 记 员 叶洁林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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