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1民初105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民初1056号案件名称
吴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吴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1民初1056号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营业场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305735649Y。 负责人曾迪,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吴杨,男,汉族,1995年4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汉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504132257。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诉被告吴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逾期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邹 明 胜 人民陪审员 欧 立 英 人民陪审员 杨 官 金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助 理 陈 慧 敏 书 记 员 夏 锐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