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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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2533号案件名称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军;王建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2533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西街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745895072T。法定代表人:杨发禹,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有军,系该公司廿里堡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张军,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王建花,女,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军、王建花借款合同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8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张军、王建花偿还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000元,承担利息15082元(利息清算至2020年9月30日),本息合计9408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并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2152元,减半收取1076元,由被告张军、王建花共同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076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5月8日,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提供财产线索状况表。2.2021年5月8日,本院通过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军、王建花名下的不动产持有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张军名下有甘州区盛世锦园居住组团2号商住楼17层1-1701室的不动产一处,该不动产已抵押给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大街支行,抵押金额20万元,债务履行期限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8年10月28日止。经询问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暂不要求法院处置该不动产,也暂不垫付评估费用。反馈发现被执行人王建花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2021年5月8日、2021年6月27日、2021年7月30日、2021年9月1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保险等财产持有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王建花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张军名下有甘G9××××昌河牌小汽车一辆,经本院执行员查询,该车辆已注销。4.2021年5月1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5.2021年8月31日,本院执行员到甘州区调查被执行人张军、王建花名下的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张军、王建花下落不明且名下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6.2021年9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7.2021年9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军、王建花限制高消费。8.2021年9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军、王建花纳入被执行人失信人员名单。9.2021年9月15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军、王建花名下全部银行账户。本案执行标的95158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张军、王建花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玲审 判 员 张明虎审 判 员 张燕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煊龙书 记 员 顾文豪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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