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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盛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泰立达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恢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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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24执恢135号
  • 案件名称

    乐山盛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泰立达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井研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乐山盛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泰立达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4执恢135号申请执行人:乐山盛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竹公溪街4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682365604L。法定代表人:李晓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利红,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四川泰立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州大道625号1幢11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052166352A。法定代表人:董洪敏,总经理。关于乐山盛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泰立达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作出(2018)川1124执292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川1124执29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川1124执恢17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在井研县房地产。现因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泰立达置业有限公司在井研县XXX房地产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泰立达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在井研县房地产XXX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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