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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瞿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1民初3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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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41民初3268号
  • 案件名称

    重庆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瞿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重庆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瞿磊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1民初3268号 原告:重庆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龙盛街99号。法定代表人:辛大斌,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20999308。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伍沐川,重庆泽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敖朝生,重庆泽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瞿磊,男,汉族,1990年7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瞿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良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覃玉姣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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