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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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147号案件名称
吉林省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吉林省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高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147号原告:吉林省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大经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崔振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井红、耿琳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高某,女,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长春吉林省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吉林省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洋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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