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吕端国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1693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执16939号
  • 案件名称

    吕端国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吕端国;中益久康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8执16939号申请执行人:吕端国,男,汉族,1987年12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郓城县。被执行人:中益久康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张锐本院在执行吕端国与中益久康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本院通过最高法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限制,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哲审判员 刘 赛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璐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