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全人尹万兵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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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048号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尹万兵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申请保全人尹万兵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48号申请保全人:尹万兵,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赵炳全,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宁县。 申请保全人尹万兵与被保全人赵炳全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5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保全人赵炳全在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兴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名下无不动产、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100,000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赵炳全在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南湖路支行尾号0487账户(实际冻结1.00元)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赵炳全在中国银行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支行尾号6171账户(实际冻结0.99元)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赵炳全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河子市西二路营业所尾号9734账户(实际冻结0.75元)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赵炳全在中国建设银行银川北门支行尾号9908账户(实际冻结0.39元)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赵炳全在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南湖路支行尾号6662账户(实际冻结0.21元)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保全人赵炳全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0966账户(实际冻结0.70元)、尾号cc86账户(实际冻结0.80元)、尾号5a30账户(实际冻结12.00元)、尾号e20c账户(实际冻结4.20元)内资金1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金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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